根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规范》,结合188金宝博app下载 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职责分工
局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局党办、法规、监察和宣教中心(政务服务部)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细则。
局办公室为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牵头部门,具体承担本机关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
局党办协助承担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的审查;
局法规处协助承担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不予公开情形的审查;
局监察室负责监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保密审查工作程序的实施;
局宣教中心(政务服务部)根据公文保密审查结果,对公文进行政府信息编目,并按规定予以报备发布。
二、保密审查工作制度
本机关建立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在政府信息形成时和公开前,进行相应的保密审查,包括:(一)公文形成时的同步保密审查;(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前的保密审查;(三)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
三、公文形成时的同步保密审查
本机关应当在公文形成时同步进行保密审查,确定公文是否公开的属性。公开属性包括: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免予公开。
四、公开属性的提出
本机关各业务处室应当在完成公文草拟后,根据公文的内容,对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在发文单的政府信息保密审查一栏上填写其公开属性。
提出的公开属性为免予公开的,应当注明不予公开的理由;不予公开的理由属于国家秘密的,还应当依法提出设定密级以及保密期限的初步意见。
业务处室认为所拟公文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所指政府信息的,也应当在发文单上注明,并说明理由。
五、公开属性的审核
局办公室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公文属性的审核;局办公室对本机关的业务处室提出的公开属性持有异议或者难以认定,可能涉及国家秘密的,提交局党办审查确认;可能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其他不予公开情形的,提交局法规处审查确认。
局办公室对本机关的业务处室提出的认为公文不属于政府信息的意见持有异议或者难以认定的,提交局法规处审查确认。
六、公开属性的批准
本机关的公文签发人在签发公文时,最终批准公文的公开属性。
七、未尽事宜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照《上海市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规范》的相关规定执行。